几种常见的环境资源法律规范体系 |
环境法律规范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系统。它是从法律规范角度对环境法体系的定义。根据法律规范由条件、处理和后果三要素组成的观点,环境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制裁性法律规范、奖励性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如指导性的环境法律规范,综合性的环境法律规范和部门性的环境法律规范;实体性的环境法律规范和程序性的环境法律规范;命令性、禁止性、授权性、义务性、任意性、解释性等各种不同功能的法律规范)。用法律规范来概括环境法体系的局限性在于,它可能将对环境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判例,以及法律中的序言、法律术语定义和其他指导性内容,排除出环境法体系的范围。 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环境法律规范: (一)宪法规范 宪法中有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规定,称为宪法规范。例如,我国《宪法》(1982年颁布)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9条);“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10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第26条)。宪法法律规范属于指导性法律规范的范畴,它具有指导性、原则性和政策性。 (二)行政法规范 环境行政法律规范又称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法律规范,是指调整因实施国家环境行政管理而产生的行政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它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国家环境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工;环境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各种环境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措施、行政补救措施;环境行政监督管理的制度、程序;环境行政责任和行政制裁。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是环境法律规范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国家环境行政管理、加强环境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也是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行政管理下从事有关环境行为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律规范大多数属于环境行政法律规范。 (三)民法规范 环境民事法律规范,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环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包括民法中有关环境规范和环境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 规范;前者如《民法通则》(1986年)第124条关于“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后者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环境民事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与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有关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民事权利;与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有关的民事义务;与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和自然资源有关的民事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和民事制裁。环境民事法律规范是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保护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依据。 (四)刑法规范 环境刑事法律规范,是指在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中有关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包括刑法中有关环境规范和环境法律法规中有关刑事规范;前者如《刑法》(1997年)第六章第六节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后者如《水污染防治法》第43条的规定。环境刑事法律规范是追究环境犯罪的法律依据,其主要内容是各种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犯罪及其罪名、犯罪构成和刑罚。 (五)诉讼法规范 环境诉讼法律规范是有关环境诉讼的程序性法律规范,是进行环境诉讼的法律依据。它包括环境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环境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环境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如《行政诉讼法》(1989年)、《民事诉讼法》(1991年)、《刑事诉讼法》(1979年颁布,1996年修改)中的有关规定。 (六)技术性法律规范 技术性环境法律规范是环境技术规范的法定化,是有关环境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技术性措施和要求的法律规范,是环境法所特有的一类法律规范。技术性环境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种环境标准及其制定与实施;环境监测规程和监测制度;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工艺、技术、规程、措施和要求。技术性环境法律规范是引导、控制各种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的法律依据。 (七)其他法律规范 环境法具有综合性,除了上述法律规范之外,它还包括有关经济法律规范、国际法律规范以及不属于上述法律规范范畴的其他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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