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关系 |
在一般情况下,排污企业只要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排污就是合法排放,不会存在法律方面的责任问题。也就是说企业只要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就可以了。但是在向有特殊的环境质量要求的区域排放污染物时,企业的排污仅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还是不够的,还必须满足该地区的相应环境检测质量标准的要求。如满足不了时,要么企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消除污染,使之达到该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要么该企业搬迁出该区域,以保证该区域的环境质量。这时就需要把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合起来使用。单纯使用污染排放标准可能仍然避免不了对该区域内人群的环境损害。 有的企业认为,既然企业的排污已经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就是合法的,为什么在有些情况下还要要求企业采取措施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呢这是因为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根据经济技术发展的水平来确定的。因此,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只表明排放合法,并不表明排污满足环境质量要求,也不表明合法的排污没有造成对人群的污染损害。那么,在一些敏感的环境质量区域内,尽管企业排污达标了,是合法排污,但在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仍然造成环境质量恶化和人体健康损害的情况下,企业同样有责任和义务进一步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减轻环境损害,以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企业采取进一步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环保部门强制要求的,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或制订地方环境标准来实施。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性质和作用是不一样的,其适用的情况和条件也是不一样的。两者有时单独适用,有时配合适用。具体在什么范围什么条件下使用哪种标准,完全应根据管理的对象、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管理的主要目标等因素来决定。否则,两者的不当使用,将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实际也无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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