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民事责任概述及行政诉讼时效 |
民事责任通常分为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在环境资源领域中,因违反合同义务造成的民事责任与普通民事责任相差无几,无特别规定之必要。大量存在于环境资源领域、且具有独立特性的主要是环境资源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即因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和其他权益的损害的民事责任。由于各国环境资源民事责任专门立法往往仅是针对环境资源侵权责任,而将环境资源领域的合同责任归由普通民法调整,从而导致环境资源民事责任成了环境资源侵权责任的代名词。 环境资源民事责任,包括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和破坏环境资源的民事责任两大类。它们在承担责任的条件、原则、形式和程序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由于破坏环境资源的民事责任(我国《水土保持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除外)与一般民事责任大体相同。 《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环境保护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时效,经复议再起诉的,为15日;直接起诉的,如果环境资源法律有明确规定(如15日)的,从其规定;如果环境资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则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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