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 |
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EIA)又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是指在某项人为活动之前,对实施该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和对策。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也就是说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指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评价内容、审批程序、法律后果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它是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法定化、制度化。它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防止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人为活动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法律制度,首先由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创立,以后被日本、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很多国家所采用。 我国于1978年在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的报告中首次提出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向,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正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89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和其他单行环境保护法律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1998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评价内容、审批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先后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等配套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评价内容、审批程序、法律后果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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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一般法律规定 下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