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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

 

在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评价的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活动和建设工程。也有国家对评价范围规定得很宽泛,如瑞典,任何污染项目的建设都需要事先进行评价并得到批准,还有法国以及美国的一些州等等。
在我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是: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具体来讲,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对于这些需要进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对于建设项目,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它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即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具体的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涉及范围十分广泛、极具科学性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它的实施必须客观、公开、公正,必须综合考虑规划或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以便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此,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都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此外,国家还应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上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下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形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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