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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原则的内容

 

    环境责任原则,是“谁污染谁承担责任"、“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环境保护由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等原则的概括,是使导致环境问题的主体承担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环境责任制度的一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该项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明确了“环境责任"的含义和条件,以及与环境保护基本义务、环境民事责任和其他违法环境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广义的环境责任包括履行所有法律义务的责任以及环境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违法环境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里的义务是指环境保护基本义务。由于一切单位和个人都生活在自然环境之中,其活动都对环境产生影响,所以不论其是否造成环境问题都应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许多环境法律中规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环境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条件是因环境污染而损害了其他公私财产和人体健康,如果仅仅造成了环境问题(包括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则不承担环境民事责任。至于其他违法环境责任,如环境行政责任、环境刑事责任,则分别运用于违法环境行为和环境犯罪行为进行处罚。为了与一般性的环境保护义务和违法法律责任区别开来,此环境责任原则中的环境责任,是指造成环境问题的行为人或正在从事某项影响环境的行为的人所应履行的法律义务。这种环境责任实际上是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环境要求。
    2.明确了政府和污染源单位的不同责任
    环境责任原则首先明确了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即环境污染破坏源单位)的不同责任。政府作为监督、管理和执法者应该对所辖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该对所辖区域的企业活动依法实行宏观调控、监督管理,但不要直接管理、包办代替和干预属于企业自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环境资源方面的法律权利并承担法律义务,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环境责任。这样,既有利于政府对污染、破坏和浪费环境资源的行为严格管理和执法,又有利于发挥和调动企业在环境资源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谁污染谁承担责任
    谁污染谁承担责任,与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相似。这里的谁是指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外资企业、个体企业和个人。责任的内容,包括采取防治措施、对污染源的治理和对被污染了的环境的治理。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污染者直接防治、承担治理费用、依法购买排污权或排污指标。所谓谁污染谁承担责任,是指污染环境资源者必须承担恢复、整顿、治理环境资源的责任。《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24条作出了体现该原则精神的如下具体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人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危害”。“谁污染谁承担责任";是中国污染防治政策的核心,它确立了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责任、缴纳排污费和污染物处理设施费等制度。
    4.谁破坏谁承担责任
    该责任是“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简化。这里的谁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并造成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因为任何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都可能会对原有环境资源造成不同形式、程度的影响、改变和破坏。责任的内容,包括采取预防措施、整顿环境、治理破坏和恢复原状。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开发利用者或破坏者直接采取保护措施、整治环境、承
担整治费用或支付补偿费用。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9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水土保持法》第2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是中国资源保护、自然保护政策的核心,它确立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承担自然保护责任、对环境破坏进行整治的制度。
    5.谁主管谁承担责任
    该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统称。这里的谁,对一个单位来讲是指单位负责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一个行政区来讲是行政区人民政府首长,对承包活动来讲是指承包者。这里的责任,分别指保护环境的责任和对本行政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所谓谁主管谁负责是指:行政区的首长对该行政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如省长、市长、县长、镇长、乡长对本省(市、县、镇、乡)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厂长、经理等)对本单位(如工厂、公司等)的环境保护负责;承包人对所承包的生产、建设、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负责。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2002年修订的《草原法》对草原承包经营者规定了一系列保护草原的义务和责任。“谁主管谁负责";是中国环境管理制度的核心,它确立了省长、市长、县长、镇长等行政区域首长对所辖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确立了厂长、经理和承包者对其主管、承包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环境后果负责的制度。
    6.合作责任和协作责任
    目前环境责任已经从污染者、破坏者、主管者的责任扩大到相关人员的合作责任、协作责任,从而形成了共同责任原则。例如,德国的环境法已经形成合作原则和谨慎原则。合作原则或责任共享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和民间组织必须团结协作以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适用于不可能确定、计算相应环境损害的情况以及由于酸雨损害森林等问题,不仅是国家而且所有利益关系人都有责任。谨慎原则要求污染者基本上必须避免任何消极的环境影响,是确定环境影响、危险和风险的重要原则。
    7.环境责任与环境利益的公平以及利益增进
责任即意味着利益,有责任即有利益。目前有些环境法规和政策文件已经论及环境责任和环境利益的公平,并且强调在环境保护中实现利益的增进。只有做到责任和利益公平,并且实现利益增进,才能发展和繁荣环境保护产业,才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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