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责任原则的贯彻 |
贯彻环境责任原则的基本途径,是制定并实施体现该项原则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即通过有关环境立法、守法、执法活动来贯彻。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措施,有计划地解决环境问题,切实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起责任。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应作为评定政府工作成绩的依据之一,并向同级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市长、县长在任期内要向上级政府签订责任书。对政府行政首长和有关部门的公务员进行考核时,应该考核其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工作或政绩。 其次应建立健全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单位负责人,如厂长、经理等,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领导,负有“认真搞好环境保护"的责任,厂长任期内实行的目标责任制应包含有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内容。企业的改组、改制、破产、兼并不得放弃和削弱原企业应该承担的环境责任。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单位都应建立健全单位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将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范围。 要加强对承包经营活动的环境管理。承包经营土地、企业和其他承包经营活动,应同时承包有关环境保护任务,承包经营合同应有环境保护的内容,承包者必须对其承包活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 要建立健全其他环境责任制度和各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例如,制定并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标准和开发活动规程,建立健全环境评估、监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排污收费制度、开发费(或环境破坏补偿费)制度等制度,以促使造成环境问题的责任者从经济上承担环境责任,运用经济手段促使单位和个人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建立健全排污申报登记许可、现场检查、限期治理等各种监督制度,加强对排污活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活动的监督管理,经常督促检查责任者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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