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标准体系信息的发布与交流 |
为指导和规范环境资源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完善的环境资源信息化标准体系,系统地、有计划地、有步骤地加快制定环境资源信息标准,支持环境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环境资源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环境资源管理部门制定了环境资源信息化标准。如2003年1月,国土资源部编制了《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化指南》。 环境资源信息的发布与交流是环境信息公开、应用的重要途径。我国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了环境资源信息的公报、向有关部门提供环境资源信息、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资源管理信息等环境资源信息的发布与交流制度。 《环境保护法》(1989年)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进一步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应当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内容。 《土地管理法》(1998年)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水法》(2002年)规定,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水土保持法》(1991年)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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