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
环境资源法律制度,是指某类或某项环境资源工作或环境资源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某类或某项环境资源工作或活动的法定化和制度化,是某类或某项环境资源工作或活动的法律规则、程序和保障措施的总和。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很多,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是指具有重要作用和关键地位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 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范不同,它具有以下特征: 1.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具有具体性、可操作性 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是环境基本政策和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相比,一般比较具体,其适用对象、组织机构、程序以及所采取的措施、法律后果等都是特定的。一项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可以体现一项或几项环境基本政策或环境法基本原则,但不可能等同于它们。例如,“预防为主"作为一项指导性政策和原则,可以具体体现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制度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以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经济、社会与环境发展相协调原则和环境民主原则等原则。同时,环境法律基本制度是具体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具有很强的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法律制度,是贯彻、实施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基本原则的重要途径。 2.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具有系统性、规律性 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不是由某一个法律规范所组成,而是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组成。这些规范之间相互关联、制约、补充和配合,共同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系统,具有条理性、系统性、整体性。它们共同表现出一种整体效应,较单个法律规范具有更强大、集中的法律效力。因此,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可以促进环境法律规范的系统化、条理化,有利于建立功能齐全、配套合理的环境资源法体系,更好地发挥环境资源法的调整作用。另外,某项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是该项环境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该项环境工作或环境活动规律性的表现。因此,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健全,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环境管理水平、成效和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发达程序的重要标志。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法律制度,是促进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自身建设、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主要途径和基本手段。 3.环境法律基本法律制度具有程序性、强制性 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是通过立法形成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活动的规则、程序和保证措施,它从法律上明确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必须遵循的规则、程序,把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使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在实践中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是与环境监督管理权相联系的制度。环境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在没有形成法律制度之前容易产生任意性和无序性。只有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则明确环境资源监督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监督管理权,用一套法定程序明确办事顺序、方法,并设置相应的制约因素和保障措施,才能克服上述弊端,从而既维护环境法制的正常秩序,又提高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 由于构成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的环境法律规范多属于强制性规范,且明确规定了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适用条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而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强制性和威力。这也正是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常常致力于把法律规定的政策和措施推向法律制度化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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