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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行政处罚之——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程序

 

    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程序,指处罚主体实施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步骤和方式。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1.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1)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3)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6)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2.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对一般环境资源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这种程序步骤相对严格、完整,适用广泛。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的环境资源行政处罚外,其他环境资源行政处罚均应遵守一般程序。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如下步骤:
   
  (1)立案。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资源违法行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询问或者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查处的环境资源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环境监测的,应当组织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环境监测机构和经确认的其他监测机构,应当出具环境监测结果报告。环境监测结果报告经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属实,可以作为查处环境资源违法行为的证据。
   
  (3)审查。调查终结,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对案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①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②证据是否确凿;
  ③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④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⑤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应当通知执行调查任务的执法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审查终结,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4)作出处罚决定。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经过审议,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②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中重大环境资源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本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报请上级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作出处罚决定;
  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人民政府实施处罚的,应在提出处罚意见后,连同全部案件材料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处罚;
  ⑤环境资源违法行为触犯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制作处罚决定书。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法律规定的事项。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就罚款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应当缴纳的罚款数额、期限及缴纳方法,并应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案件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6)送达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把处罚决定书留置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不在,可由其所在单位的领导或者成年家属代为签收。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环境资源行政处罚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在非本案调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该案的调查人员和拟被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参加的,由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的一种调查性活动。我国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并列的一种程序,而是一般程序中的一个可由当事人有条件选用的程序。
    适用听证程序需要满足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实体条件是指听证程序适用于依照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程序条件是指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注明听证要求,或者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的5日内,确定主持人,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昕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环境资源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基本程序规则是:
   
  (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2)听证笔录人员宣布听证案件的案由、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及职务;
   
  (3)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理建议;
   
  (4)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5)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双方辩论;
   
  (6)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在听证过程中,主持人可以向调查人员、当事人、证人或者第三人发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组织听证的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听证必须安排笔录。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终结后,主持人应及时将听证结果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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