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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的概念以及受理范围

 

   
  (一)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的概念
    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环境资源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对违法或失当的行政行为的最有力的救济方式。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在环境资源领域的具体化,在诉讼管辖、诉讼参加人、诉讼证据规则、诉讼程序等方面,都应直接适用《行政诉讼法》。
   
  (二)环境资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我国环境资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以从肯定范围和否定范围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1.肯定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环境资源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环境资源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环境资源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环境资源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资源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环境资源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环境资源义务的;
   
  (7)认为环境资源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环境资源行政案件。
    2.否定范围
    根据我国环境资源法律和《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环境资源国家行为;
   
  (2)环境资源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环境资源决定、命令;
   
  (3)环境资源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环境资源具体行政行为;
   
  (5)环境资源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环境资源仲裁行为;
   
  (6)不具有强制力的环境资源行政指导行为;
 
  (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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