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具体分类方法 |
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具有丰富的内涵,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一、行政主体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 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环境资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相应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也应当包括环境资源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行政责任。这两种责任在构成要件、责任形式、实现方式等方面都有重要区别,本书将对此进行分别论述。 二、环境资源内部行政责任和环境资源外部行政责任 根据责任关系的不同,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可以分为环境资源内部行政责任和环境资源外部行政责任。前者是基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行政责任,如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对行政主体的责任,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委托的行政机关的责任等。后者是基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责任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 三、惩罚性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和补救性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 根据责任功能和目的的不同,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可以分为惩罚性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和补救性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惩罚性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是摊环境资源行政违法行为必然导致的在法律上对违法主体进行惩罚的法律后果,能够给责任主体造成某种痛苦,从而起到教育和预防作用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具体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其中通报批评既适用于环境资源行政主体又适用于环境资源行政相对人,行政处分适用于环境资源行政主体或环境资源行政相对人内部,行政处罚只适用于环境资源行政相对人。补救性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资源行政违法行为主体补救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或补救自己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以恢复遭受破坏的环境资源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秩序为目的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这类责任既适用于环境资源行政主体,又适用于环境资源行政相对人,其具体责任形式包括: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危害、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恢复原状、行政赔偿、支付治理费用、停业治理等。 四、财产性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和非财产性环境资源行政责任 根据责任内容的不同,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可以分为财产性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和非财产性环境资源行政责任。财产性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是指以财产的给付作为责任承担方式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赔偿等。非财产性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是指不以财产给付而以人身权利的限制、责令作出某种行为等作为责任承担内容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如: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履行职务、纠正不当、警告、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等。 除此之外,有些法学著作还根据违法行为的种类不同,将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分为作为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和不作为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根据责任发生的领域不同,将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分为自然资源保护的行政责任、环境污染防治的行政责任和特殊区域保护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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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的概念以及受理范围 下一条: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构成之——主观方面和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