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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内容

 

    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资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对环境资源行政责任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进行理解:
   
  (一)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是一种“消极责任"
    借用西方学者的分类方法,责任可以分为“积极责任”(positive responsibility)和“消极责任"(negative responsibility or liability)。所谓“积极责任”,是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法律承担的法律义务,表现为·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谓“消极责任”,是法律关系主体由于不履行前一种法律义务(积极责任)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是一种“消极责任”,是“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二)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社会责任的一种,它与其他社会责任,如政治责任、纪律责任、道义责任等有密切联系,但也有原则区别。法律责任的形成是因为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是由于环境资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法律义务关系而产生的,其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所以,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而不是其他社会责任形式。
   
  (三)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不仅有别于其他社会责任形式,而且有别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其他法律责任。这就意味着,行政责任不能代替其他法律责任,其他法律责任也同样不能取代它。
   
  (四)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是环境资源领域的行政法律责任
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是由于环境资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规范而产生的,其责任主体只能是环境资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的法律规范只能是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规范。当然,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规范既存在于行政法法律部门中,也存在于环境资源法法律部门中,甚至还存在于其他法律部门中。另一方面,环境资源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其中不仅有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规范,也有环境资源民事法律规范、环境资源刑事法律规范。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形成,仅仅是违反其中的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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