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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规划制度的概念与分类

 

    环境资源规划是指根据国家或各地区的环境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活动的目标和行动进行的总体安排。   
    环境资源规划行为,指的是制定环境资源规划的主体为达到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目的,确定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的环境资源类型、数量及时间、空间分布,并设计为实现目标所需要的措施的行为。环境资源规划成果,是指以规划目标和实现目标所需要的措施为内容的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文件。前者是以制定后者为目标的行为和过程,后者是前者实施的结果。
    制定和实施环境资源规划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综合平衡,发挥计划的指导作用和宏观调控作用,强化环境资源管理,推动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促进环境资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环境资源规划作为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受到世界各国的充分重视和运用。
    环境资源规划制度是指有关调整环境资源规划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有机统一体系,是通过立法确立的有关环境资源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的一套规则,是环境资源规划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定化。
    我国1979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试行)》提出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并规定在制定国民经济计划的时候,必须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统筹安排;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必须作出规划,有步骤地加以解决。这一规定,在传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引进环境保护的概念,扩展了发展的概念。1989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把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等单行性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法律都对有关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作了规定。《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等自然资源法都规定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划要求。《海域使用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对海洋功能区划、城市规划等作了专门规定。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环境资源规划可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环境资源性质,可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自然资源规划等;按规划内容,可分为总体规划(整体规划)、多项规划(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按规划时间长短,可分为长期环境资源规划(战略性规划,一般期限在十年以上)、中期环境资源规划(主要指五年规划,是长期规划的实施性计划)和短期环境资源规划(主要指年度计划,是具体落实长期规划、中期规划的行为计划);按制定批准机构,可分为国家规划、部门规划和地方规划;按照计划的约束力,可分为指导性计划、指令性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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