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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许可制度的内容和一般要求

 

    行政认可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监督检查和违反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环境资源行政许可制度是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除某些特殊和具体规定外,其内容与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内容大致相同。
    除行政许可的一般目的、任务外,环境资源行政许可的目的和任务还强调:合理、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权益,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环境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在我国,设立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进行。只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有权设立环境资源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只能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设定和实施环境资源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环境规律;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所造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直接关系公共环境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和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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