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的分类和发展 |
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是多项制度所组成的制度体系,而每一制度在环境资源保护管理中都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从制度的调控与保护对象,可以将其分为综合性的环境资源制度(如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许可制度、税费制度、清洁生产制度)、污染防治制度(如“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自然资源利用保护制度(如资源综合利用制度、自然资源恢复制度)、自然保护与自然灾害防治制度(如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自然文化遗产管理制度)等。 从制度的主要手段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经济性的制度(如税费制度、经济刺激制度、奖励综合利用制度等)、技术性的制度(如标准制度、监测制度、标志制度、清洁生产制度、动植物检疫制度等)、行政性的制度(如限期治理制度、现场检查制度、许可证制度等)和社会性的制度(如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等)。 从制度的功能,可以将其分为基础性的制度(如环境标准制度、监测制度等)、预防性的制度(如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治理性的制度(如限期治理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等)和补救、补偿性制度(如自然资源补救与补偿制度、生态建设与补偿制度)。 另外,从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适用的不同阶段,可以将其分为行为前适用的制度、行为过程中适用的制度、行为后适用的制度和行为全过程适用的制度等。 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是多年环境法制实践和理论探索的产物。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不久,由中共中央批转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提出了根、据国家法令“逐步制定环境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了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其后,各单行性环境资源法律对这几项制度在各具体领域进行了规定。1989年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将我国环境管理的主要制度归纳为“老三项"制度(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新五项"制度(即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保护法》(1989年)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等予以确认,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的概念与体系逐渐形成。1992年以后,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动下,我国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不断融合,环境资源管理进人环境资源与发展一体化综合管理阶段,环境资源管理从单纯的“命令一控制"型管制和部门分割管理,向多元、多部门混合型管理的新模式发展,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从单一性要求、制度向综合性要求、制度发展。一方面,原有基本法律制度不断深化;另一方面,实施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如综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综合许可制度、清洁生产制度和新的环境资源税费制度等。 从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看,我国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中比较成熟的制度有:环境资源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资源许可制度、环境资源的税费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环境资源重点保护制度、环境资源补救与补偿制度等。 ①它们在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占主导地位、起重要作用,是贯彻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实现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和任务的基本保证。同时,随着我国环境法的发展与进步,环境基本制度将不断发展和完善。
|
|
上一条:环境质量标准的功能和用途 下一条: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